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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6号:孙某某诉某国际贸易公司、某石油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1452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国际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8584.5元。判决后,孙某某、某国际贸易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京02民终7942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石油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656.91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孙某某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某石油销售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孙某某是否系被违法解除及相应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关于有关联关系的两家用人单位在委派劳动者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孙某某与两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内容等作为具体的判断依据。某国际贸易公司通过《关于人事调动的函》委派孙某某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某石油销售公司工作,该委派并未明确孙某某的劳动关系保留在某国际贸易公司,亦未明确委派的具体期限和是否可以退回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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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7号:聂某某诉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本案合同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进一步判定本案合同的性质,除了应当考察合同的内容外,还应当考察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雇佣的形式普遍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劳动合同,二是劳务合同。二者存在共性,如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并据其劳动获得相应报酬,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是劳务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和签订后,合同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但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可见,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从属性才是判断两种劳动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首先,根据经过公证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出聂某某询问林某某是否发放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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