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都胜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都胜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汪某乙明知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掩盖其罪行,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上诉人汪某甲、原审被告人汪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查,原判认定上诉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汪某乙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汪某乙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诉人汪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上诉人汪某甲适用缓刑。上诉人汪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对上诉人汪某甲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惠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惠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惠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郝剑辉审判员福祥审判员胡晓静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吉日嘎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斯巴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逃逸,被告人阿某明知自己的舅舅哈斯巴根驾车交通肇事后,仍然到交警部门顶替哈斯巴根编造事故过程,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哈斯巴根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赔偿了被害人遗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遗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乘车人在明知被告人王某1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包庇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犯包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1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梁某某以包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王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1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兆智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韩伟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针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而对车辆未尽安全管控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行为,已作出综合论述及客观认定,故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有理有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提出原审对被告人裴某某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告人裴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裴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其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418071元的义务,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原审被告人杨路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董果芳审判员 李晓萍 书记员: 许红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连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明知周连生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来现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某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三百零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艳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米会盼明知程艳召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王海青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施救过程中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犯罪,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祥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高某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属有悔罪表现,故二被告人均各自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梁某祥属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被告人高某有悔罪表现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梁某祥、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崔某乙明知崔某甲实施犯罪行为,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作假证明而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筹借款项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X明知任XX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XX、X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任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却冒充肇事车辆司机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步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本应严惩,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步某能够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步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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