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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宁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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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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