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煜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煜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煜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07月10日起至2019年01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邓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邓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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