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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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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死亡人部分经济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且酒驾,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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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讷吉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五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讷吉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讷吉德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已做了充分的考虑,对上诉人讷吉德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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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新涛审判员 刘晓龙审判员 王淑云 书记员: 宋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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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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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提出其案发后有电话报警的情节,经查,受案登记显示的报警记录与被告人情况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的报警,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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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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