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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孙某某、姚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依约清偿债务,债务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其拖欠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予以确认。从双方对利息数额的约定及实际支付数额来看,双方之间有关利率的约定应为年利率36%,对孙某某尚未支付的利息应依年利率24%来计算,即至2018年7月31日止拖欠的利息数额应为167,000元(240,000元-73,000元),而非251,000元(27,000元月×12个月-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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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北县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于2013年2月7日向张北县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张北镇怡锦苑小区1号楼7单元101室住宅楼的全部房款,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该不动产,且非因王某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王某某就该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惠云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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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松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太公司虽不认可十六分公司真实存在,亦不认可被告高永生系其公司员工和涉案工程负责人,但无论从空军装备研究所综合楼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主体上,还是从被告中太公司的任命通知中,均显示十六分公司客观存在,且该事实已为相关生效判决确认,故对被告中太公司否认十六分公司存在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高永生作为空军装备研究所综合楼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全面工作,在施工项目履行期间以中太十六分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的借款用途为公司所用,被告高永生签订借款协议及出具收条的行为,应视为中太十六分公司的意思表示。被告中太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因所提交反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应认定被告高永生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系代表中太十六分公司的职务行为。因中太十六分公司并未进行注册登记,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中太公司承担,故被告中太公司应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借款协议及收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中包含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该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太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20万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欲收取的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再次主张利息,属计算复利,原告主张支付复利的请求已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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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对其书写的借款条真实性无异议,对2009年1月18日签署的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欠原告款的证据确凿。吴某某出具的撕碎的2008年11月8日陈某某所写的承诺书以及被告吴某某所提供的录音、短信等证据,不足以推翻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签字的协议以及借条的证据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吴某某主张八张借款条系在同一天用不同的笔在原告胁迫情况下所出具,未经专业机构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且阜宁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没有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对吴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4万元的诉讼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利息主张,因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并未做出相关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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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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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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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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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崔某印、郜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王某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本院查明的事实作出以下分析认定:其一、王某与郜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本案涉案房屋已经被有关司法机关查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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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许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高某某主张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高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许平和唐山中原公司,后因许平及唐山中原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才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始至终原告都在陈述其给付行为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为,给付对象和给付金额明确,说明高某某完全是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动,并不存在给付意思欠缺或意思错误的情形。故原告高某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许平返还款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高某某要求继续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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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汤某某、王某某等民事;其他执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侯某某与汤某某、王某某等民事;其他执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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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鼎加达建材公司主张北京××道桥集团、鼎加幕墙公司、北京华阳公司侵犯了鼎加达建材公司的财产权益,首先鼎加达建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享有此项财产权益,即应举证证明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获取的4000万元资金应用于鼎加达建材公司阳逻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从吕学安、吕学梅与北京××道桥集团、姜远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鼎加幕墙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用途按如下顺序使用:(1)取得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偿还由北京××道桥集团提供担保的所有鼎加幕墙公司的债务。(2)用于鼎加达建材公司阳逻产业基地项目的后续建设正常工程款的对外支付及鼎加幕墙公司正常经营支出。(3)经鼎加幕墙公司股东批准,为吕学安清偿个人债务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该笔款项的利息及费用由吕学安、吕学梅承担,借款期不超过两年”等内容来看,鼎加幕墙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借2000万元及吕学安以鼎加幕墙公司员工名义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借的2000万元,应当优先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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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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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刘某某、孙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于某某处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偿还欠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给付拖欠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孙德利于2015年3月24日离婚,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系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孙德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孙德利与被告刘某某应对此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其姐姐刘某在原告于某某处借款100000元,虽然是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孙德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但此款是在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孙德利离婚后,刘某才将借款转给被告刘某某,此借款不属于婚间共同债务,系被告刘某某个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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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李某某、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李某某签字的“借据”及原告举示的银行“汇款凭证”支持本案主要事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出借被告120万元,预先扣除利息6万元,实际借款114万元,但在借据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实际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分,该约定超过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应予酌情调整。证据表明2010年10月10日至2013年9月11日系被告李某某和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本案借款发生于2013年10月16日在被告李某某和衡某2013年9月11日法院调解离婚之后,依法应属被告李某某个人所欠债务,借据体现被告衡某亦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原告主张该借款系被告李某某和衡某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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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告转账1,869,004.44元系原、被告通过“金易安”平台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该借款被告用于向中诚信托的还款,后又在审理中补充证据主张原告在2017年7月4日、8月4日、9月4日、9月28日、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名下的浦发银行账户转账8,713.97元、9,004.44元、9,004.44元、8,317.97元、9,004.44元,该些钱款亦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由被告用于支付中诚信托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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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绿城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宋某与绿城财行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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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姚雷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是否应由姚雷某、胡某某共同偿还。首先,从形式上讲,结算协议签署于姚雷某、胡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算协议项下姚雷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的时间在结算协议签署之后,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款项,即结算协议项下姚雷某的部分债务。  其次,睿网公司股东虽为姚雷某、周顺娣两人,但因姚雷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有理由相信睿网公司由姚雷某实际掌控。姚雷某在(2017)沪0104民初349号案件中提供的其个人账户明细足以证明,睿网公司账户与姚雷某个人账户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并且公司公积金系由姚雷某个人账户缴纳;从姚雷某在该案中的表述看,对于其个人账户的取现用途解释为用于睿网公司经营;胡某某在本案中表示姚雷某个人开销均从睿网公司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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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按照《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合同》之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后期律师费的义务。首先,关于本案所涉《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合同》之效力,被告辩称其在合同尾部签名及书写电话号码时,合同中其他划线处均为空白,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即便为其所述,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也应视为其对合同相关内容的无限授权,被告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被告的该节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申请对《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合同》上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审理中,被告抗辩其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明律师曾签订另外一份律师聘用协议,并对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的律师费支付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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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三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亚非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第二,被告宏图公司的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宏图公司、三胞公司辩称原告发放贷款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应取得两被告相关决议的同意),故其主张的金额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贷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提系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提款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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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三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亚非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第二,被告宏图公司的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宏图公司、三胞公司辩称原告发放贷款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应取得两被告相关决议的同意),故其主张的金额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贷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提系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提款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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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某久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与侍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其借款购买案涉车辆,但是被告并未提供向原告汇款的凭证,并且被告称出借金额为198万元,但是对原告向其汇款217万元以及其向原告支付毛利9.5万元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反观原告,其提供的双方之间往来的汇款凭证、汇款用途记载内容、其与朱某某签订的《上海爱某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二手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朱某某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谈话笔录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对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一节达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的购入价为198万元,售出价为217万元,利润为19万元,被告支付原告9.5万元毛利,双方利润共享,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风险也应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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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是否认定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实体处分内容,本院在处理管辖时暂不涉及实体审理,故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美芳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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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域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鋆泰商务咨询管理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北京景域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鋆泰商务咨询管理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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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某软件有限公司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马某软件有限公司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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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宏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三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袁亚非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第二,被告宏图公司的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三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宏图公司、三胞公司辩称原告发放贷款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应取得两被告相关决议的同意),故其主张的金额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贷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提系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提款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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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何帮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第三人叶建与被告之间353,4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原告主张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围绕争议焦点,本院阐述如下:  一、第三人叶建与被告之间353,4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自然人民间借贷关系的生效,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有借贷合意,而是有借款交付的事实。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两份《借条》,显然具有借贷合意,故审查两者之间借贷关系是否生效,关键在于审查是否有借款交付的事实。从借贷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分析:第一,两份《借条》载明“今借叶建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实借200000./”“今借叶建壹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正.实借15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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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庸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妥。而民间借贷纠纷为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居住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该证明经本院核实无误,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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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与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楼某某与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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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大连永丰收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中止审理?第二,涉案保理合同是否有效?第三,若涉案保理合同有效,两被告应如何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以保理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与被告农垦公司所称的被告永丰收公司涉嫌利用涉案购销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原告寻求民事救济的权利,且被告农垦公司亦未提供被告永丰收公司涉嫌利用涉案购销合同进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的相应证据,故对被告农垦公司提出的因被告永丰收公司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农垦公司还辩称,因涉案购销合同的纠纷正在审理中,本案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保理法律关系虽同时涉及购销合同与保理合同,但两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另案中对购销合同的审理并不必然影响本案保理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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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来看,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而甲方所在地即为本案原告所在地,属本院辖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某、孙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某、孙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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