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王海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华农北京分公司是否应赔偿侯春燕、李素勤、侯春龙被抚养人生活费;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素勤、侯春龙均为残疾人,缺乏必要的生活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华农北京分公司应支付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华农北京分公司主张李素勤、侯春龙的每月残疾补助应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且即便予以扣除,因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以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限,其数额亦不发生变化,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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