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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许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刘某某上诉主张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许某从事非农职业,亦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收入情况证明以及城镇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结合许某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就业和居住区域确定的许某的合理损失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刘某某上诉主张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某已垫付了66692.5元医疗费,且该笔款项一审法院在确定的合理损失部分未予确认,在判决内容中亦未予扣减。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应将刘某某已垫付的66692.5元的40%即26677元在一审法院确定刘某某应向许某支付的损失数额中应予以扣减。本院对于刘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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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成与孙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志成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于孙秋风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刘志成应否承担责任。关于刘志成提出孙某某受伤与其无关一节。本院认为,因快递电动三轮车的遮挡,监控录像虽然未能直接拍摄到事发过程,但从监控画面中地面上刘志成与孙某某身影影像显示,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录音中的上下文表述,本院对于刘志成所骑自行车与孙某某身体发生了接触的事实予以认定,刘志成系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其对孙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赔偿承担比例未失当。关于刘志成提出孙某某行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其自身骨盆退行性病变有关的主张,其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于刘志成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孙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刘志成对上述费用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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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某某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建坤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光盘内容非原始状态,故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亦无法确认其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在于顺兴市场对王建坤的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关于顺兴市场提出王建坤的受伤系王建坤自行不慎摔倒造成,与顺兴市场无关一节。本院认为,根据顺兴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在录音中的明确表述能够认定顺兴市场对于王建坤因踩到市场地面烂桃而摔倒受伤不持异议,顺兴市场在二审期间就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摄像录像材料经镜头拉近、慢放、放大处理后再次提交,不能据此推翻其之前的自认内容,一审法院未采信顺兴市场的意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对顺兴市场与王建坤责任比例分配未失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建坤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的数额,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顺兴市场亦对计算标准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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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马莹与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卢某某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莹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卢某某的伤残程度及损伤参与度作出了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卢某某各项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3元,由卢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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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3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北分公司上诉对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均提出异议。经查,对于上述各项费用,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阳某北分公司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阳某北分公司上诉所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意见,经查,根据张学军提供的有关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张学军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北京,故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阳某北分公司该项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阳某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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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等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7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是否有误;二、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是否适当。 一、关于阳某保险张某某支公司上诉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适用城镇标准提出异议一节。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关于适用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杨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应适用城镇标准:1、户籍主页,证明其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并非农村户口;2、由杨某所在单位北京铁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杨某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居住在延庆区张山营镇西大庄科的项目部;3、遵化市刘备寨乡柴王店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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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2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人保北京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是否合法、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一方的张某某和非机动车一方的艾天凤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艾天凤驾驶电动自行车抢灯骑行、未走斑马线的事实证明艾天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减轻机动车一方张某某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责任分担,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以及艾天凤的过错程度,酌定张某某就艾天凤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艾天凤自行承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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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17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某某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某某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某某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某某的误工费问题。如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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