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向原审法院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陈志军偿还借款640万元,其证据为三份借款合同,均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诉讼中,李某某追加陈冠霖为被告,并增加了对陈冠霖向其借款60万元,陈志军、邹爱锋向其借款300万元主张偿还的诉讼请求。虽然后两笔借款约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陈志军及原审被告陈冠霖、青岛威宏公司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积极应诉,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再审中李某某放弃对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并未超出级别管辖范围。另,本案系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志军以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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