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途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关于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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