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黄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1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和逾期利息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359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承担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周某某与尹某某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该《循环借款协议》系周某某与尹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同日,尹某某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约定以《循环借款协议》为依据,尹某某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2015年7月18日,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尹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10000元,尹某某亦承认收到该款项,至此,周某某已按照《循环借款协议》履行给付借款义务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周某某与尹某某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该《循环借款协议》系周某某与尹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同日,尹某某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约定以《循环借款协议》为依据,尹某某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2015年7月18日,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尹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10000元,尹某某亦承认收到该款项,至此,周某某已按照《循环借款协议》履行给付借款义务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周某某与尹某某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该《循环借款协议》系周某某与尹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同日,尹某某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和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约定以《循环借款协议》为依据,尹某某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2015年7月18日,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尹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10000元,尹某某亦承认收到该款项,至此,周某某已按照《循环借款协议》履行给付借款义务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要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并且完成款项交付事实。本案双方之间并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民间借贷债权凭证,对王某某给付王某某38万元,也即款项交付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分歧在于给付该38万元的性质,也即双方是否达成借款合意。王某某、刘某某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给付该38万元系借款交付行为。王某某主张该38万元属于其父王某所有,并且王某某系经王某同意代为保管该笔款项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