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分析评判本案实体问题的争议焦点之前,本院先就被告提出的本案案由问题和瑞尔德某公司是否重复起诉问题予以阐述。一、关于案由。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是指购买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过程中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本案系争《备忘录》与《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是顾某某欲取得慧球科技的控制权而向瑞尔德某公司等收购股份,但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实质在于顾某某在取得控制权后要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在成功与否两种情况下,顾某某该对瑞尔德某公司承担何种相应的义务。本案争议发生时,顾某某已经在获得慧球科技的控制权后又丧失了控制权,因此该争议归属于合同纠纷更为妥当。由于《备忘录》与《协议书》的约定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其他合同纠纷。二、关于瑞尔德某公司是否重复起诉。本院289号案中,瑞尔德某公司起诉的依据为《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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