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闯红灯,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尽力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楠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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