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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某支公司与陶某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2.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期限是否适当。现评析如下: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机动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并综合考虑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陶某某的伤情情况等因素,认定机动车一方即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即陶某某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平安财保北某支公司在审理中并未举示充分证据推翻公安机关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期限是否是适当的问题。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陶某某24个月的护理时限后需要长期护理,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因此一审法院根据陶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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