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能够积极委托家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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