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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