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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代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代某驾驶鄂C×××××号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谢某某身体受伤,且被告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其保险的有效期限内,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789.20元,误工费6750.64元,伤残赔偿金35468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66157.84元。在商业险的限额范围赔偿原告谢某某损失38436.57元的80%,即30749.2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907.10元。超出部分9587.31元,由被告代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某某要求按照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临鉴字第317号鉴定意见计算其误工天数,但误工费应依法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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