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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某与湖北红某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刘某某、黄某与红某湖开发公司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系合同当事人。虽然红某湖开发公司称中恒基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但是该主张并不影响刘某某、黄某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刘某某、黄某与中恒基公司之间的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黄某系涉案房屋买受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追加中恒基公司为有独立权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中恒基公司没有就本案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中恒基公司也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红某湖开发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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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汉圣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延期交付,且交房期满后亦未与被上诉人协商合理交房的期限,故上诉人圣利达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上诉人圣利达公司交房逾期后,被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交房,若不能按期交房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在十日内向其返还全部房款及利息、违约金,据此被上诉人张某已经实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并履行了解除双方合同的通知义务,该解除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依据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该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生效。且上诉人圣利达公司在原审亦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上述合同的效力,故原审判决将已实际解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再次判决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圣利达公司主张的被上诉人无权单方行使解除权,“上述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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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汉圣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住房和车位及储藏室交付原告使用。交房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虽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二款3、4项约定“不可预见异常恶劣天气等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被告逾期交房,除原、被告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合同该条同时约定,发生以上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被告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原告。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已向原告告知需延期的证据,且交房期满后,被告亦未与原告协商合理交房的期限,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逾期后,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14年6月30日交房和被告如不能按期交房要求办理退房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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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彬胜与武汉圣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及储藏室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住房和车位及储藏室交付原告使用。交房期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虽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二款3、4项约定“不可预见异常恶劣天气等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被告逾期交房,除原、被告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合同该条同时约定,发生以上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被告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原告。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已向原告告知需延期的证据,且交房期满后,被告亦未与原告协商合理交房的期限,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逾期后,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告知被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解除通知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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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诉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金某甲、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一)关于是否超出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某公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上诉人某公司应当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支付违约金,原审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虽符某同约定,但是因上诉人金某甲请求从2010年9月30日支付,虽存在超出当事人请求的时间,但是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上诉人某公司提供的2010年12月23日《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只能证明该商品房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自交房之日起,电话、电视、宽带网、供电、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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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诉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金某甲、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一)关于是否超出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某公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上诉人某公司应当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支付违约金,原审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虽符某同约定,但是因上诉人金某甲请求从2010年9月30日支付,虽存在超出当事人请求的时间,但是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上诉人某公司提供的2010年12月23日《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只能证明该商品房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自交房之日起,电话、电视、宽带网、供电、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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