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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