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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冀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冀某某为合伙关系,本案系双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家庭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其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产生的债务亦应有夫妻共同偿还,故被告王某某为适格被告,应与被告冀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的欠款。经原告与被告冀某某双方协商并清算后签订的散伙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合伙内部的债权和债务,依法应予确认,原告放弃应得收益,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认可。散伙协议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的利息应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冀某某要求原告返还其存放在原告处的貂皮衣服7件和30张皮子,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一并处理,本院已当庭告知被告冀某某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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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对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具体借贷金额以及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借款之中的700000元提出主张及证明,综合考察本案的证据,李某某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尚未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理由如下:第一,李某某主张同被告于某之间存在750000元借款法律关系的依据仅为一张借条,无任何支付凭证;第二,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为现金方式交付,但750000元的借贷金额数额较大,现金交付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第三,证人朱某在原一审开庭时的陈述与其同卢某某通话录音中所述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朱某的证言不得完全采信。本院认为,在被告否认700000元借贷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同于某之间存在750000元的借款关系,因此,对于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于某支付借款750000元的诉求,因证据不足难以全部支持。对于被告承认的50000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双方系自然人,且对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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