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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85号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黄富某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883元、鉴定费8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被告有异议的医疗费用后的医疗费47613元亦予确认;北京市海淀区海宏招待所出具的张根朝名下住宿费1320元发票是原告住院其亲属随行照顾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支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丈夫的收入,也能够证明原告一家在南宫市区内租房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南宫市区内,故原告按照本人工资请求误工费、按其夫张根朝的工资请求护理费、依据2013年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分别请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处伤残请求赔偿指数为35%并无不当,但原告第一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其夫张根朝也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故该期间的护理费可确认为北京高淞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800元,原告第一次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和二次手术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1天按张根朝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300元÷30天×22天=2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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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赵某、赵某与彭某某、侯某某、海城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彭某某是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主侯某某是雇佣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天正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挂靠协议中双方约定挂靠车辆自负盈亏,挂靠单位不干涉也不参与挂靠车辆的经营活动,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因此天正运输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三、在双方订立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标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增加免赔率10%,本案中投保车辆属于超载,所以应适用这一约定。被告侯某某认为这属于重复惩罚,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由海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定夺后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本院认为过高,应以支持2.5万元为宜。经本院对事故中另一伤者赵福义的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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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海潮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故意制造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被告永安保险临西支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张金更在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致死,其家属请求相关义务人予以赔偿,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受害人张金更于1951年生人,为农村居民,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支配收入11919元,故受害人张金更死亡赔偿金为154947(11919元×13年)元。被告永安保险临西支公司作为冀E×××××小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后可向相关当事人予以追偿。��原告向被告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范围,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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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石某某等与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登记车主虽为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但实际车主为杨明臣、韩广华,其二人与司机林广知系雇佣关系,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无责任,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杨明臣、韩广华承担。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林广知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减少雇主百分之二十的责任。综上,被告杨明臣、韩广华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4903.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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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段某某、李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患有××多年,但本次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亲病历中没有对××进行治疗的明确记载,且病历出院记载原告的××并未治愈,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00元,原告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原告入出医院以及中间转院、陪护人员均需乘坐车辆,本院酌情支持1800元;残疾赔偿金依据原告的鉴定报告确定两个十级伤残,其赔偿系数确定为11%为宜;精神抚慰金确定为5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父母事发时年龄尚未满60周岁,无证据证实原告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其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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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石某某等与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近亲属(死者林广知)驾驶的车鲁P×××××3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没有争议,原、被告签订的车上人员险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鲁P×××××3鲁P×××××挂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司机险限额20万元,现原告的损失1097391.5元,通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赔偿原告366262元,剩余损失731129.5元,超鲁P×××××3鲁P×××××挂车车上人员司机险限额,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20万元。另外,因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超出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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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对南宫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未在法庭确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因本案肇事车辆冀E×××××号大型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第一次诉讼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内已足额赔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22102元、护理费2533元、交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2893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项限额内赔付。另外,原告主张的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000元及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707.11元、伙食补助费700元共计9907.11元由车主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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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对南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2)第501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原告当庭放弃财产损失2000元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原告只在交强险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宫支行,账号为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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