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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淑荣、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65万元的事实成立。虽然上诉人提出该65万元欠款是2010年5月20日及2010年5月27日所欠31万元的本息合计,不存在单独的65万元借款的事实。但经审查,31万元的借款系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单位借款。且在该单位的财务账上有所体现,而65万元的借款从欠条的形成上看是耿某某的个人借款行为。且耿某某在2011年6月7日和2013年4月8日两次对欠款6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在庭审中对于欠款65万元亦予以认可。由于上诉人无证据证实31万元借款与65万元借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亦无法提供二者之间的计算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债务尚未到期的主张,因给付时间现已到期,上诉人对欠款及利息,应予按约定给付。故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该案处理正确,其结果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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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证实不了用房屋折抵欠款是经过田升刚同意而进行抹账的,同时也证实不了上诉人崔某某不欠72,602.00元借款的事实,故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的父亲田升刚所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该协议内容履行。上诉人崔某某提出协议中的欠款843.6万元中包含本金及计算复利部分,因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注明,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返还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解除合同协议附表中体现,原借款合同还欠借款72,602.00元,崔某某和田升刚签字并予以确认,上诉人崔某某应给付该借款,现上诉人崔某某提出抹给郭玉琴四户楼房的价值已超出该部分,不同意给付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崔某某提出胜利小区5户楼房,已经田升刚同意抹给吕长东等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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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利、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元利与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身为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麒麟精米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在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该企业的公章,并为上诉人吴元利出具盖有精米加工厂公章的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借款的主体是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麒麟精米加工厂,而非赵某个人借款,在合同履行期间,赵某在准备注销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麒麟精米加工厂企业登记的情况下,在原合同的借款人处加盖了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应当认定,作为二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赵某是将原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麒麟精米加工厂的该笔债务,转移到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名下。其转移行为亦得到了债权人吴元利的同意。故该笔债务理应由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审认定由赵某和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有所不当。虽然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赵某对合同中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提出异议。主张该枚公章与其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但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吴元利合同中的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赵某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也曾经使用过。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率的问题,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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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桦川越达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2005年11月2日,债务人王立本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时,将涉案仓库抵押给原告王某某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设定抵押期限至2006年6月1日止。该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自行解除。2007年3月23日,被告与王立本签订厂房(含涉案仓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且已实际履行,因为该租赁合同签订发生在涉案仓库抵押权解除之后,所以,该租赁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12日,原告通过诉讼依法取得涉案仓库所有权,因为涉案仓库所有权取得发生在被告与王立本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之内,所以,原告对涉案仓库所有权取得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待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涉案仓库使用权才能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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