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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龙泉诉鹤岗市红某三煤矿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退休后到被告单位井下从事采煤工作,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且原告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请求按照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无固定工作的,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的劳务报酬确定。原告在鹤岗市向阳区贵源经典布艺购置护理垫100.00元属于非必要性支出应不予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年迈,受伤后恢复较慢且需二次手术,确实承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原告请求数额5,000.00略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与原告伤情,酌情判定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二次手术费虽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但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数额确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确认为:残疾赔偿金19,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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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先于上诉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上诉人于2011年12月取得房屋手续是邹丽荣骗取被上诉人的,属非正常取得的实际,认定上诉人依据该房屋手续办理的产权证也系非正常取得的,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正确。上诉人使用邹丽荣骗取被上诉人的房屋手续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明显存在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鲁晓波审判员 :高琳审判员 :戚晏榕 书记员: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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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先于上诉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上诉人于2011年12月取得房屋手续是邹丽荣骗取被上诉人的,属非正常取得的实际,认定上诉人依据该房屋手续办理的产权证也系非正常取得的,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正确。上诉人使用邹丽荣骗取被上诉人的房屋手续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明显存在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鲁晓波审判员 :高琳审判员 :戚晏榕 书记员: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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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先于上诉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上诉人于2011年12月取得房屋手续是邹丽荣骗取被上诉人的,属非正常取得的实际,认定上诉人依据该房屋手续办理的产权证也系非正常取得的,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正确。上诉人使用邹丽荣骗取被上诉人的房屋手续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明显存在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鲁晓波审判员 :高琳审判员 :戚晏榕 书记员: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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