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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体现在:1.龙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2.龙运公司补发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工资标准如何认定问题;3.龙运公司是否拖欠张某2015年2月、2016年2月和3月工资问题。关于龙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具体到本案中,龙运公司为适用市场大环境的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对本公司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其取消乘务员岗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的行业规定。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同意根据龙运公司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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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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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体现在:1.龙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2.龙运公司补发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工资标准如何认定问题;3.龙运公司是否拖欠张某2015年2月、2016年2月和3月工资问题。关于龙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具体到本案中,龙运公司为适用市场大环境的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对本公司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其取消乘务员岗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的行业规定。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同意根据龙运公司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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