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兴林龚兴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周宇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一审判决确定由周宇杨承担龚天福死后损失20%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2、龚天福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该不该纳入本案交强险的免责范围;3、一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有误。 本案交通事故虽然致龚天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存在,但龚天福的死亡原因在一审诉讼中已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为此作出的渝法正[2019]医鉴字第249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了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审质证审查,且鉴定人员叶元熙也出庭接受了质询,各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由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渝法正[2019]医鉴字第249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龚天福从车祸受伤到死亡仅四个小时,车祸伤不能导致其肺部感染,但车祸导致龚天福受伤入院,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车祸伤会诱发加重龚天福自身疾病,导致龚天福死亡,为诱发因素。即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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