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纠纷,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云亮)向原告刘某借款100万元,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保证人责任承担形式,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白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借条可知保证期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在此保证期间南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刘某依法向南皮县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对其能得以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不能确定,其无法同时就其未受偿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只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才能就其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在主债务人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刘某就其未受偿部分再向保证人白某某主张权利,符合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名下冀(2017)南皮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所涉土地原属于运达玻璃器皿厂,2005年7月13日运达玻璃器皿厂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许振吉,2012年11月5日许振吉去世后,张法乔在2015年1月26日签订赠与协议将享有的一半产权无偿赠与给许某某个人所有并在南皮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其他继承人对遗产放弃继承,遗产由被告许某某个人继承并在南皮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5年2月10日被告许某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2月5日许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书载明该房屋为许某某单独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被告许某某与张某2013年12月2日离婚时虽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给被告许珂菡,但未将房屋实际交付被告许珂菡并办理登记手续,2015年5月15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建刚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并在南皮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以上情况说明被告许珂菡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许珂菡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民事权益,被告许珂菡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运达玻璃器皿厂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许振吉,许振吉系顶名的所有权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张中林向原告借款,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提交了被告张中林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张中林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在双方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被告张中林无能力偿还借款,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被告陈某某在本案中为一般保证人,其应在被告张中林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原告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请求被告张中林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照月息1分5厘的标准计算利息,即年利率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未超出年利率24%。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在适用法律上有争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原告与汤树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通知》在本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之后颁布施行,对本院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无法律溯及力,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对案件借贷事实的审查和处理,除应适用合同法规定外,还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据”中,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偿还期限,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借据”中关于被告南皮县泰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付新华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关于“每天10000元”的借款约定利率过高,应依法调整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得超过本金年息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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