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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曹某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有住院费用票据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提出所花费用不是全部用于治疗外伤,但是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曹某某虽然75岁年龄,没有重大××,应该能够从事与其自身体力相适应的劳动,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已经讲明其从事的是“看门”工作,且有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以及多个月领取工资的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能够说明被上诉人有务工收入,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务工损失,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致害人(赔偿义务人),应当就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营养费是伤者在治疗和恢复期间为尽快康复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医嘱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决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必要的营养费是正确的。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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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编号为沧州法鉴【2018】临鉴字第16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确定王秀荣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有事实依据,并不违法。同时,一审法院按照河北农林牧渔业标准、每日30元标准以及交通运输业标准分别计算本案王秀荣的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亦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王秀荣二次手术期间的三期不合法,支持王秀荣误工费不合法,以及认定上述费用数额过高等,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对王秀荣案涉伤残赔偿系数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均与王秀荣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的后果相适应,并无不妥。最后,一审法院对案涉鉴定费及诉讼费的处理,均符合我国保险法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亦并无不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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