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借款人叶德喜、被告叶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借款人叶德喜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现尚欠借款本金24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叶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为叶德喜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叶某某偿还借款2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某偿还此款后有权向借款人叶德喜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