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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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