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害人张书云系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25576×5=127880元,支付医疗费共计45367.33元,均已超出交强险项目分项额度。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应在分项额度内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尹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娇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晓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全意驾驶的豫J×××××重型货车、韩根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对李全意、赵某的损失,耿某、韩根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院13天,住院医疗费共计3941元;护理费868元;营养费390元;住院伙食费39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原告人请求的4个月误工费24339元,根据赵某的伤情部位、出院医嘱、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支持原告人请求的四个月误工费的请求,但其提交误工收入仅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交通运输业的职业,本院按照河南省统计的相关行业年收入45823元标准支持,计15274元。综上原告人赵某损失共计21963元。鉴于原告人史某、马某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