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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吴庆彬等与杨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被告杨某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博野县房权证博野镇字第××号)前,被告邓立川已经与被告杨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存量房买卖合同;且在本院查封前已经办理了二手房网签备案,缴纳了所得税和契税,并以房产抵债的形式完成了房款交付;该房产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因为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落宗条件,被告邓立川没有过错。2018年9月4日本院出具(2018)冀0637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邓立川的异议成立,中止对被告杨某名下房产(房产证号博野县房权证博野镇字第××号)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之间对该房产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撤销或者认定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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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于海、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于海有多次经济往来,截止2017年7月29日双方对以前资金往来汇总后,确认被告于海欠陈某某贰拾陆万元,后被告于海又借陈某某款叁万元,被告于海合计欠原告陈某某款贰拾玖万元。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乙方于海欠甲方陈某某贰拾玖万元,被告李某某主张是受原告胁迫所为,而非自愿,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李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李某某在向原告做出意思表示后,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于海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被告李某某的加入而免除,故被告于海与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某用其所有的冀D×××××号车作抵押,冀D×××××号车作为抵押物,在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该车已由他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就抵押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主张对被告李某某的冀D×××××号车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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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与单某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单某某向原告甄某某借款两笔共计13万元,原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单某某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沫苒作为第一笔5万元借款的保证人,应当对该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单某某作为第二笔借款8万元的保证人,应当对该8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借款发生在被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沫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第二笔8万元的借款系基于被告单某某和被告王沫苒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8万元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该8万元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沫苒对该8万元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书面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原告称被告单某某给付的8200元中包含给中间人的信息服务费,但两份借条第2条均载明“信息服务费由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扣除,由出借人直接支付给董立”,原告的主张与借条内容相悖,故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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