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卢龙县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某某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瑞某公司与卢龙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卢龙信用社已经履行放款义务,瑞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瑞某公司认为借款利率应为基准利率下浮30%,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卢龙县瑞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铭审判员 王巍审判员 刘京 书记员: 焦旭

阅读更多...

卢龙县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某某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瑞某公司与卢龙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卢龙信用社已经履行放款义务,瑞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瑞某公司认为借款利率应为基准利率下浮30%,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卢龙县瑞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铭审判员 王巍审判员 刘京 书记员: 焦旭

阅读更多...

卢龙县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某某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瑞某公司与卢龙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卢龙信用社已经履行放款义务,瑞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瑞某公司认为借款利率应为基准利率下浮30%,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卢龙县瑞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铭审判员 王巍审判员 刘京 书记员: 焦旭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