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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马路时避让措施和处险不当,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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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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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补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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