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

阅读更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商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商某某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商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商某某的定罪部分,即 ...

阅读更多...

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再犯交通肇事罪,不宜宣告缓刑,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其子女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其子女表示自愿放弃治疗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阅读更多...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果,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薄某均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某、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赵某具有驾驶资格,从业资格证是行业管理规范的管理规定,并不能直接影响本车以外第三者的索赔方面的法定权利,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人赵某、薄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

王会芝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会芝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会芝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鹏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徐玉芳 书记员:陈丽萍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机动车辆实际所有人,明知徐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状态,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徐某甲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徐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处于醉酒状态,仍将机动车交给徐某甲驾驶,其主观上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与车辆驾驶人徐某甲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徐某甲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

阅读更多...

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郭芮(院印) 书记员: 刘美束、夏爽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者,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邹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给被害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

梁海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海系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7.68毫克/100毫升,且被告人梁海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海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吴东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兴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东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吴东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谅解。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董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二人、受伤三人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贺某甲于事发后弃车逃逸,且没有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故可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

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陶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已赔偿被害人巴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陶某具有认罪、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巴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之情节,且应数罪并罚 ...

阅读更多...

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致一人重伤的结果,负事故的全部,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被害人李宝莲一处重伤、四处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被告人赵某某住所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所做的综合评定,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迟某某交通肇事罪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2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相互进行了赔偿,又相互谅解,崔某某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阅读更多...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醉酒程度较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犯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季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在被查获后服从并配合办案机关的管理和约束,接受检查,抽血化验;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可对被告人季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季某某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意见,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

阅读更多...

宫某犯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案发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4、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 ...

阅读更多...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又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王某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王某4、王某5、王某1、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民事告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窜挂×××号)小型捷达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安市高速口东立交桥上时,与前方对向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型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刘某某及 ...

阅读更多...

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二、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酌定从重处罚。三、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酌定从重处罚。四、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酌定从重处罚。五、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应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长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身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长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长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身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阅读更多...

赵某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亮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乔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碰撞对向行驶的消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其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5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乔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检举如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如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上诉人乔某提供线索侦破的案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认定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量刑时对其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乔某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50mg/100ml,且与消防车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虽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上诉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阅读更多...

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

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修复被害人的受损车辆,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

艾某某江·安尼瓦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犯危险驾驶罪 ...

阅读更多...

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1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单车交通事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