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与黄书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书海是否为案涉保险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阳光保险巫山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保险金的支付责任。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第二条约定:“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中,黄书海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永旺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能够证明黄书海系永旺建司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后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黄书海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旺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永旺建司亦陈述与黄书海系挂靠合同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黄书海属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身份的认定 ...
阅读更多...万超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youfawang.cn/search#83604c3a-2ade-44d1-b5aa-137cca39d3f4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1民终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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