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环节,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宋某某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的量刑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能代为赔偿二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加某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证安全车速,违反规定载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邱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邱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速过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到达后能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应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系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叶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叶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黄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国、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周某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导致二次事故发生,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车速,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到达后能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可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系自首,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将车辆驶离现场附近停下回到家中,但能及时返回交通事故现场,并向交通民警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周某国、黄某某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二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有投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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