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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与谭某某文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本案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二、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三、商业险部分是否属于免赔范围,阳某财险遵义支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一、本案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计算。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万世梅、谭华、谭文安于一审中举示了重庆玉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好望山客户中心、重庆美地天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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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秦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根据秦某某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定其混合性失语3级伤残是否妥当。对此,本院作以下评判。 王某将秦某某撞伤,依法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某将其所有车辆在平安丰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平安丰都支公司属于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其女儿陈丽娟委托重庆市涪陵司法鉴定所对秦某某的伤残等级、残疾辅具等进行司法鉴定。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平安丰都支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明确表示对伤残等级无异议,且于同日书面申请对秦某某的残疾辅助用具费用予以重新鉴定。现平安丰都支公司上诉称不认可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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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冯某冯裕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关于黄林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付。二是关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提出案涉挂车是否投保、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关于焦点一,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12个月,故实习期应当包含增驾实习期。贵唐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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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何某某伤后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列为本案的赔偿范围,以及应当按照什么时间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2、代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是否就何某某伤后的非医保用药扣除比例协商一致;3、一审判决确定何某某伤后的住院时间、交通费与住宿费的数额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时间计算的起点是定残日,一审法院在该案中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以抚养人定残日为起算时间,而不是以受伤日开始计算,从而确定何某某伤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502.40元(25785元/年×2×3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并无不当。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何某某在本案中被确定伤残等级时已年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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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重庆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陈德吉死亡2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路侧防护设施,该防护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一方面也具有阻拦行人、动物穿越高速公路的作用,以使高速公路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故,重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防护栏仅起到车辆减速防冲出路面作用、并不用于防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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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万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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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阮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吴绍保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吴绍保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吴绍保与阮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后出院时仍存在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7肋),胸部感染,应激性溃疡伴出血等。经司法鉴定,吴绍保因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等治疗后目前遗留肢体瘫痪评定为1级伤残。结合吴绍保出院时的情况与司法鉴定意见,吴绍保的生命健康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吴绍保在司法鉴定一个多月后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较高盖然性,符合一般社会生活常理,故吴绍保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阮某某上诉称吴绍保死亡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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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陈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及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关于非医保用药一审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余秀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三个小时无效后死亡,其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抢救费,且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有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问题。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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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认定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二、原判确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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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崔某等与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适用农村标准赔偿是否适当?二、本案所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是否适当?三、本案一审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本案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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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某支公司与谭某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计算的谭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得当;二、一审法院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对于一审法院计算的谭某某的护理费。阳某财保石某支公司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应当考虑谭某某的自身身体状况的20%的参与度;二是计算时间过长。本院认为,对于护理费是否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问题。因谭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行为上的过错,其体质状况本身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在计算护理费时未根据谭某某自身身体状况的20%参与度减轻阳某财保石某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对于护理费计算年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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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杨某与刘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某、杨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即本案如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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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钟应发周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4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一审法院将丰都县树人派出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裁判依据是否妥当;2.本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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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然与冷某某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二、原判认定的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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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某支公司与黄某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黄某驾驶证被注销(可恢复)期间的商业险赔付。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规定,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本案中,黄某在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有的驾驶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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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某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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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与黄某李益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李益某的户籍所在地虽然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石岭村X组,但李益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从2017年11月起长期居住生活在其女儿李小兰家中,而李小兰又是居住在建制城镇内,表明李益某伤后长期居住生活在建制城镇内的事实存在。现在李益某也因该案交通事故导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要由李小兰对其终身负责起居生活及日常护理监护等。一审法院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将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标准计算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上诉提出“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尽管举示了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理由成立,依法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其他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相应、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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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卢某某等与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向菲菲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2.向XX是否应当获得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3.向福洪的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4.本案损坏的摩托车是否应当赔偿。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向菲菲已年满十八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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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与黄书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书海是否为案涉保险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阳某保险巫山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保险金的支付责任。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第二条约定:“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中,黄书海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永旺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能够证明黄书海系永旺建司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后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黄书海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旺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永旺建司亦陈述与黄书海系挂靠合同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黄书海属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身份的认定,即黄书海属于前述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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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谢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某受伤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首先,本案一审中,谢某某对李某某驾车撞倒梁某某的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发经过能够相互映证,而该事故认定书中同时载明此次事故造成梁某某受伤;其次,梁某某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亦能够佐证梁某某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李某某、谢某某否认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某某系其他原因受伤。因此,梁某某陈述其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谢某某上诉称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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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陈顺平、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付义务有法可依,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对此表示无异议,故原判由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李某某、詹叔英、童某某、李某某保险理赔款110000元并无不当。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上诉称涉案协议与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仅承担医疗费的垫付义务,不承担其他损失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至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在上诉中称应当明确追偿权的问题,因陈顺平与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双方对于本案是否系无证驾驶的事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与保险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无关,故该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处理。综上,人寿财保重庆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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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关于本案损失的赔偿是否正确,冉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问题,涉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审理认为,其一、关于营养费。根据相关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医疗机构在冉某某的出院记录中有“适当加强营养”的医嘱,因此,营养费应予支持。一审根据医嘱及冉某某的伤残情况,酌情认定冉某某营养费为2000元并无不当。但冉某某主张从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及后续治疗期间每天50元共计23350元营养费缺乏依据,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关于护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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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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