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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支公司与黄书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书海是否为案涉保险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阳某保险巫山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保险金的支付责任。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第二条约定:“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中,黄书海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永旺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能够证明黄书海系永旺建司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后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黄书海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旺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永旺建司亦陈述与黄书海系挂靠合同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黄书海属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自然人”身份的认定,即黄书海属于前述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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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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