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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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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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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其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速行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道路上步行的行人,遇情况后刹车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祝其文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祝其文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部分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其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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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其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其提出的“不属肇事逃逸”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到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明显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且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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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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