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王某某与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认可在承包工程时使用于某的私人车辆,未曾向其给付用车款,且涉诉欠条系本人书写。现王某某已履行了欠条中的部分款项,其虽主张二人之间没有工程,该欠条无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该欠条真实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向于某给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王某某与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认可在承包工程时使用于某的私人车辆,未曾向其给付用车款,且涉诉欠条系本人书写。现王某某已履行了欠条中的部分款项,其虽主张二人之间没有工程,该欠条无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该欠条真实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向于某给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王某某与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认可在承包工程时使用于某的私人车辆,未曾向其给付用车款,且涉诉欠条系本人书写。现王某某已履行了欠条中的部分款项,其虽主张二人之间没有工程,该欠条无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该欠条真实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向于某给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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