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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XX、王X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XX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王XX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书是无权处分行为已被友好区人民法院(2013)友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及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伊中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告刘XX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刘XX亦对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90,000.00元、赔偿房屋装修费用80,000.00元、经济损失40,000.00元,合计2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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