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贾某某及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所提“原审法院应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友谊县公安局兴盛乡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王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贾某某所提“应由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贾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入逆向车道,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高XX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XX案发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何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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