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王淑华丈夫李义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据的行为,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淑华理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某某欠款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审判员 霍拓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审判员 霍拓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审判员 霍拓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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