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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友谊县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聘用上诉人为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双方约定了岗位相关职责及工资标准,并已履行多年,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约定内容的认可。上诉人所主张的24小时驻矿,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驻矿期间并非一直持续工作。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据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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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友谊县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聘用上诉人为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双方约定了岗位相关职责及工资标准,并已履行多年,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约定内容的认可。上诉人所主张的24小时驻矿,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驻矿期间并非一直持续工作。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据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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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友谊县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聘用上诉人为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00元,并已履行多年,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约定内容的认可。上诉人所主张的24小时驻矿,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驻矿期间并非一直持续工作。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据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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