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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与谭福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福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张某1受伤倒地后逃逸,被害人张某1被后来通过现场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被告人谭福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实,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福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福和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2、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谭福和上述量刑情节,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福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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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报案,在事发现场等侯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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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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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在自己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间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当场将乘车人贺某撞死,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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