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凤德是否与承德市××实验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及徐凤德是否因工死亡的问题,已经两级法院分别判决确认。即徐凤德与承德市××实验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徐凤德的死亡系工亡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徐凤德父母已经死亡,被告尹某系徐凤德之妻,徐某月系徐凤德之女,均享有获得徐凤德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工亡待遇款的数额不持异议,本院认定工亡待遇款为701260.50元(丧葬补助金26204.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115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00元)。原告主张丧葬补助金已经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原告不需另行支付,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之子孙金海在原告处务工,在工棚看管工具设备期间,突发疾病,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原告宇某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冀劳社[2007]59号】文件规定落实各项工亡待遇。五被告主张的抢救孙金海的抢救费2033.8元、丧葬费23119.5元(3853.25元月×6个月=2311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8844元×20年=576880元)、被告孙振博2015年6月至2028年7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73160元(3700元月×30%×15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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