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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金和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金和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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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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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且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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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龙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海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由于吴海龙肇事后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不宜对吴海龙在法定刑幅度内较轻的刑罚量刑,原审判决量刑畸轻,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四条【刑期计算与折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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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崔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工作,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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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害人家属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可以得到赔偿,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足部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车主尚没有给予赔偿,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取得被害人江某1家属的谅解,故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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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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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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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在原地保护事故现场直至交警到达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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