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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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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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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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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罪犯李某某在缓刑期间殴打受害人艾某。其行为属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关于撤销缓刑的建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及(五)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及(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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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法律,驾驶机动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韩某某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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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被告人任XX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X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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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贾某某及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所提“原审法院应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友谊县公安局兴盛乡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王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贾某某所提“应由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贾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入逆向车道,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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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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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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