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并不排斥。为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职工和人身侵权的被侵权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赔偿权利人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获得双重赔偿。结合本案,袁显兴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袁显兴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虽然侵权方已经赔偿,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劳动合同主张工伤赔偿,所以被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权利人即本案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2013)尖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xx为失踪人;二、指定xx为失踪人xx的财产代管人。”被告虽对原告属xx的财产代管人资格有异议,但被告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尖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定xx为失踪人xx的财产代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对xx失踪的事实、原告与xx系母女关系无异议,因此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xx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双丰煤矿与被告签订的关于xx死亡的工亡赔偿协议中也明确了赔偿款中包含xx母亲的生活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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