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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大平阳财险北京分公司、人寿财险双鸭山市中心支公司、邵某某、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驾驶黑JW6880号小型轿车在双鸭山市宝山区双七公路与19委路口处将原告蔡某某撞伤已构成侵害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又在被告人寿财险双鸭山市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再由被告人寿财险双鸭山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予以赔付。被告邵某某、邵某系兄妹关系,被告邵某为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邵某某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占有使用该车辆,为此,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83,593.77元,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方均无异议,为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186.80元/日计算的标准过高,且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应按照2013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137.00元/日计算为宜,原告住院7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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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姜某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被告汪某某作为被告姜某某的雇主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管理人,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损伤的后果比较严重,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的月收入没有依据,应以其提供的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600.00元计算为宜,护理费以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每天143.38元计算为宜。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结合侵害方式造成的后果,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以原告和被告汪某某协商确定的5,000.00元为宜。被告汪某某给付原告的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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